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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金融出台“基本法” 实行分业监管
“只听楼梯响,不见人下来”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终于“靴子落地了”。昨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工信部、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对互联网支付、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,互联网金融“基本法”的出台,意味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告别了野蛮生长,进入了规范发展阶段,互联网金融将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。
靠“讲故事”提升市值将受抑制
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萌芽起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,因此借助“互联网金融”进行市场管理的公司不在少数。此次意见明确定义互联网金融为: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,实现资金融通、支付、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。
此外,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、网络借贷、股权众筹融资、互联网基金销售、互联网保险、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。一名业内人士表示,未来有金融机构牌照的互联网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,而由于行业壁垒的提升,互联网金融行业浑水摸鱼靠“讲故事”提升市值的行为将受到抑制。
监管将实行“分业监管”
意见明确要求,未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既要简政放权实行“宽监管”,也要“明确风险底线,保护合法经营,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”。
在具体监管职责划分上,人民银行将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;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(P2P)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,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;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;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。
北京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表示,实行分业监管有利于创新,创新在确定性之下,可以得到预期的保障,但也有业内人士担心分业监管可能会带来监管漏洞。
P2P平台定性信息中介
意见中,备受瞩目和争论的P2P平台定性问题水落石出。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(P2P)要坚持平台功能,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、撮合、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。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,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。
盈灿集团副总裁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,将网贷用个体网络借贷来界定略失偏颇,不过,意见明确指出网贷行业并非无法可依,明确指出其受合同法、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,并再次强调了信息中介的性质,也是为所有从业者再次划清了监管的底线。
另据了解,此次发布的意见为框架性指导意见,各项具体监管细则并未同时出台,目前尚无具体时间表。
焦点1
P2P平台将不能提供担保职责?
意见中明确了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,并且明确了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,不得非法集资。人人聚财创始人许建文表示,这意味着P2P平台将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职责。
此前,P2P平台私自做资金池、卷款逃跑的恶性事件频发。就在意见出台前一天,深圳又有一家P2P金融公司资金链断裂,1600多投资人、近1亿元的投资资金打了水漂。
而P2P平台本身面对行业乱象,不得不利用增信手段争取投资者的信赖,然而增信本身又导致争议频发。P2P行业主流增信手段——担保,就因风险事件频发而饱受质疑。除了担保,备付金制度、资金托管等增信手段,也各有其如履约问题等硬伤。意见将结束P2P平台打着“信息中介”的旗号悄然做起资金池,实际上就是非法集资等“挂羊头卖狗肉”的乱象。
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表示,“信息中介”身份和属性,意味着部分P2P平台以理财产品的名义进行宣传并不合规。合规的“信息中介”平台肯定不能汇集资金,包括投资者资金都要进行第三方托管,平台自身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担保,平台不能承担信用流动性风险,不能承担贷款业务或开展受托投资。
有分析认为,P2P平台接下来会面临进一步分化,靠做资金池走监管漏洞的平台会很快倒闭,而“好孩子”会在更规范的监管环境下更好地成长。寇权表示,未来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平台将被“吃掉”,如果不加以纠正,未来十之八九的平台可能面临被淘汰的风险。
挖财网副总裁王志峰对新京报记者表示,国内的网贷平台相对于国外的纯信息中介,政策已经放宽了许多,允许进行一些增信的手段,这主要是由于国内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。另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,未来回归纯信息中介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,随着信用体系的建设而改变。
翼龙贷CEO王思聪表示,目前意见较为笼统,未来P2P的监管细则出台后料将对增信问题的准则门槛有更详细的要求。尤其随着网络小贷执照的放开,其从信息中介走向信用中介的过程中,增信问题也会有多重层面的要求,而非简单地禁止。